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崔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程健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程健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与2022年3月25日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每月人民币陆佰元整,自2022年9月25日起至房屋清理完毕交还时止;3.依法判决返还原告代缴支付的9月份电费337.21元,10月电费84.87元,水费33.54元,合计455.62元;4.依法判决被告在一周内腾空房屋并恢复承租前原样;5.依法判决被告修善屋内被损坏的设施;6.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联系人: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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