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毕坤生、胡海霞: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毕坤生立即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45211.24元;2、判令被告毕坤生立即支付违约金5035元(违约金以45211.2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从2021年11月7日计算到款清之日止,暂计算到2022年7月29日为5035元);3、判令被告毕坤生立即支付未付的保费:21018.06元;4、判令被告毕坤生支付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5、判令被告胡海霞对上述第1、2、3、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