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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七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5 17:21:3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七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七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效力告之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案涉汇票票面金额4472872.69元及利息(利息以4472872.6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26805.7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云飞 

电话:0559-2324890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