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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志斌诉吴国忠、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1 19:16:3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汪志斌诉你、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山市屯溪区雅艾嘉衣柜店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挖机工时费用157526元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