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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娟诉吴国忠离婚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1 19:15:5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惠娟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原被告的儿子张明献由被告抚养,由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 3.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房产(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宇隆商贸城10栋503室,暂估价45万左右)依法分割,由原被告各取得二分之一;依法分割黄山市屯溪区布袋塘农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估30方: 屯光镇汉沙村布袋塘),由原被告各取得二分之一;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