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1948号
许爱仙: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崇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凌、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友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个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吴凌就(2022)皖100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届时将移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吴宇飞
电话:0559-2319010
邮政编码:2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