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柳:
本院受理原告李子怡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李子怡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将屯溪区湖边路山水人家6幢15号车库(估价8万元)过户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每日一百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过户完成止,暂计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