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水生: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龙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山龙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即时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9677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4428.4元(违约金暂自逾期之日按每天物业管理费的万分之五收取);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45(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