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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堃诉黄山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国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2 17:40:2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山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国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仇堃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效力告知书。原告仇堃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黄山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黄山瑞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105647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2年8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3、程国华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