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2861号
蒋锦芳: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龙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锦芳、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黟县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山龙川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蒋锦芳向原告偿付403166.8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403166.8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蒋锦芳提供担保的位于黟县碧阳镇翼然路与东岳山南路交叉口龙川广场第1单元的J1010、J1011商铺【不动产权证:皖(2021)号县不动产权第0001670、0001669号】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房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蒋锦芳向原告偿付垫付的15432.38元银行按揭款及相应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汪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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