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汪政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939.8元、利息75.6元、罚息1235.84元共计6251.24元(贷款期限内利息利率按照6.3%/年计算,罚息利率按照9.45%/年计算,罚息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1年1月18日)以及自2021年1月19日始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罚息利率按照9.45%/年计算,具体金额以原告个人贷款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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