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山天盛环卫有限公司、汪再盛:
本院受理原告胡安林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胡安林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8320元,并支付该款应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000元应还款之日为2022年3月14日,6320元应还款之日为2022年6月30日);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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