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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002破10号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2-10-22 20:24:3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2)皖1002破10号

黄山市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黄山市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黄山市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停止清偿黄山市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并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及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向管理人移交黄山市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全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1月22日下午十六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