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1002民初2336号
江俊诚:
本院受理原告胡康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0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皖1002民初23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黄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张中荣
电话:0559-232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