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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002破申2号黄山翼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20 17:37:1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002破申2号


申请人:黄山视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科宏大厦2栋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MXEAW4F。

法定代表人:李正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山翼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东路12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BJR05H。

法定代表人:吴家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2年10月8日,黄山视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黄山翼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黄山翼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黄山翼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7年1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7年1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净水器系统、空气净化系统、智能睡眠系统研发、销售等”。股东为吴家阔、程军,吴家阔持股比例为80%,程军持股比例为20%。法定代表人为吴家阔。本院在执行(2022)皖1002执264号案件中认为,黄山翼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执行到位执行款28000元及利息,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执行部门基于申请人黄山视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在执行案件中,以黄山翼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黄山翼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资产及偿债状况足以说明其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黄山视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黄山翼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巧云

审判员  志翔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晓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