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徽:
本院受理原告刘露辰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刘露辰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2年12月至2022年8月间抚养费8.35万元(含生活费:3.35万元;教育费、医疗费:暂定5万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9月1日始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生费,2022年度9月至12月生活费立即一次性支付,此后每年1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下一年度生活费12000元以及上一年度原告实际开支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所有抚养费支付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黄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张中荣
电话:0559-2324927
邮政编码:2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