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庞传禄:
本院受理原告项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项阳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贰万贰仟元整并支付延期给付利息。(2014年5月10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合计75个月,2分计息,利息33000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 14.8%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