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姚骏华: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银行欠款本金 13574.65 元、利息 3565.39 元及费用 11435.73 元,合计28575.77 元(利息和费用暂计算至 2022 年 5 月 7 日,要求按照领用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2000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