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飞: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业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山业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合同清单的所有物品(物品价值 87000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