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锦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你、宋荣兵、黄山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283441.18 元及利息、罚息 28472.95 元,合计 311914.13 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 年 5 月 13 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至日止);2、判令原告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贷款本息及费用范围内享用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三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