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裕乾: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银行欠款本金71300 元、利息 7888.12 元(利息暂算至 2022 年 6 月 21 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 2000 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