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2393号之一
蒋锦芳:
本院受理原告蒋寿明与被告蒋锦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皖100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寿明购房款1384000元及双倍定金83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皖100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人: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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