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邱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与你、吴美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赔偿款83577.8元、保险费4324元、滞纳金3217.7元(滞纳金以83577.8元为基数,按年15.4%从2021年4月26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时利息为3217.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