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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诉黄山市彤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7 15:55:2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山市彤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志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 450000.00 元、利息4548.48 元(利息包括罚息,暂算至 2022 年 4 月 8 日)本息合计 454548.48 元及自 2022 年 4 月 9 日始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具体以原告贷款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4500 元;3、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4、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二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 34 号 3 幢 603 室房屋的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