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汪兴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王金莲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二万元(20000.00 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