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雪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与你、汪丽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 66803.02 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未付保费 39188.17 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 29087 元(违约金以 66803.02 元为基数,按照 LPR 的四倍从 2018 年 9 月 6 日计算到款清之日止,暂计算到起诉之日为29087 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1000 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