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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诉潘艳艳离婚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2 16:13:3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艳艳:


原告李海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送达效力告之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令原被告生子李浩、婚生女李茹雪由原告抚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云飞 

电话:0559-2324890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