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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昭诉叶朝明、高云娟、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1 16:11:4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朝明、高云娟、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中良:


原告王昭与被告叶朝明、高云娟、黄山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中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停止对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8号黄山桃花源碧水苑F48号房产[皖(2020)黄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84]房产的执行。2、请求依法确认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8号黄山桃花源碧水苑F48号房产[皖(2020)黄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384]归原告所有;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黄山西湖投资有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办理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桃花源碧水苑F48号抵押注销登记;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徐云飞 

电话:0559-2324890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