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1984号
许爱仙: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崇可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吴凌、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友卡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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