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427号之一
黄山市徽郎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休宁县海阳日月米店与被告黄山市徽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10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徐云飞
电话:05592324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