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芳澜:
本院已受理原告曾诚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送达效力告知书。原告曾诚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位于屯溪区齐云大道41号新潭故里7幢201室房屋为原告单独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