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山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牛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给原告的贷款金741781.00元、利息5543.42、罚息15537.36(利息、罚息暂算至2021年10月21日)本息合计762861.78元以及自2021年10月22日始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具体以原告贷款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7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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