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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14楼扔下钢管获刑!屯溪区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作者:张贞  发布时间:2022-08-23 16:59:42 打印 字号: | |


8月23日上午,屯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一审公开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李某某家中喝酒,因酒后发泄情绪,将其家中烟灰缸、折叠椅、不锈钢丝网篮子、带钢盘钢管等物品,从14楼阳台扔下,落到一楼草坪处。后民警接到报警,赶至现场将黄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加强法律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切莫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作者:张贞


 

 
责任编辑: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