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送达公告
(2022)皖1002行初23号黄山市屯溪区海豚湾湾海鲜自助饭店(曹勇)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2 09:54:1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行初23号


黄山市屯溪区海豚湾湾海鲜自助饭店(曹勇):


本院受理原告孙芳芳诉黄山市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单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