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行初23号
黄山市屯溪区海豚湾湾海鲜自助饭店(曹勇):
本院受理原告孙芳芳诉黄山市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单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