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佳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与你、汪嘉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汪嘉欢立即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7308.13元;2、判令被告汪嘉欢立即支付未付的保费4571.19元;3、判令被告汪嘉欢立即支付违约金45419元(违约金以87308.1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从2018年12月15日计算到款清之日止,暂计算到2022年5月1日为45419元);4、判令被告汪嘉欢支付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5、判令被告许佳伟对上述第1、2、3、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黄 珍
联系电话:0559-231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