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2393号
蒋锦芳:
本院受理原告蒋寿明与被告蒋锦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人:徐业稳
电 话:0559—2319322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2393号
蒋锦芳:
本院受理原告蒋寿明与被告蒋锦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人:徐业稳
电 话:0559—2319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