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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002民初431号王云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1 17:52:5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431号


王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口琴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王口琴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云支付原告王口琴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为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黄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张中荣

电话:0559-2324927

邮政编码:245000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