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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天之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8 09:56:4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天之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山天之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和车位费65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洪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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