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汪有权:
本院受理原告汪曙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汪曙光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500元及利息787元(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19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6月14日为7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洪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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