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董新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 471701.28元、贷款本金利息 43690.34 元、罚息 5686.7 元,共计521078.32 元(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罚息暂算至2022年1月12日)以及自2022 年1月13日始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具体金额以原告个贷款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7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5、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9号江南一品5幢1单元1601室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人:黄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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