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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002民初427号黄山市徽郎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4 17:42:5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427号


黄山市徽郎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休宁县海阳日月米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云飞

电话:05592324890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