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427号
黄山市徽郎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休宁县海阳日月米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云飞
电话:05592324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