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2190号
刘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方观贵与被告刘小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朱 芳
电话:0559—2319322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2190号
刘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方观贵与被告刘小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朱 芳
电话:0559—2319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