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裕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卡号尾号 3020)未还分期金额 55274.71 元、消费费用13687.96 元、消费利息 9208.65 元,合计 78171.32 元(该利息、费用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 15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1: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黄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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