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2209号
胡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美红与被告胡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程巧云
电话:0559—2319334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2209号
胡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美红与被告胡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程巧云
电话:0559—2319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