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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苏氏酒业商贸行诉窦志远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副本等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7 18:14:0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窦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屯溪区苏氏酒业商贸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黄山市屯溪区苏氏酒业商贸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拖欠的酒水、饮料款 6364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黄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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