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1884号
窦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与被告窦志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程序转换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1884号
窦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与被告窦志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程序转换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