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 1002 民初 1829 号
陈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林春魁诉你、林寿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