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1002民初44号
王俊:
原告张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胡建华 电话:05592324933
当事人手机:13805593088
邮寄样报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梅林黄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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