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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发布时间:2021-12-30 08:23:4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告

 

2021)皖1002破4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安徽民航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房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法于2021年12月18日指定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安房产公司管理人。新安房产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3月15日前向新安房产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139号宇隆大厦4楼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45000,联系方式:李晓光律师13855923650、柯伶俐律师13696575872、程双枝律师1395596710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安房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安房产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3月26上午(星期六)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