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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不制热 商家赔偿没商量
作者:刘志翔  发布时间:2021-03-15 17:02:1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17年6月12日,消费者凌某与某中央空调销售公司签订一份《日立家用变频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书》,就向其购买并委托该公司承担设计及安装中央空调系统事宜达成协议,并对设计参数约定,其中约定室内设计参数为客厅、餐厅、主卧、次卧、书房均为(夏季27±2℃、冬季18±2℃),工程总价为112000元。合同签订后,该销售公司于2017年底向凌某提供了日立中央空调,并于2018年1月左右基本安装完毕(餐厅和主卧的通风口目前是敞开的),凌某也支付大部分货款。空调的制冷效果凌某予以认可,但空调制热效果不好,尤其是冬季,离约定的参数差距较大。凌某要求销售公司整改,该销售公司也派人进行了维修,但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设计参数,后又以凌某未付清款项为由拒绝维修。凌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凌某应支付剩余款项,该销售公司赔偿凌某违约损失12000元。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该销售公司相对凌某而言,具有专业优势,为促成合同的成立,就空调的制热效果等参数作出明确承诺并写进合同条款,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空调制热效果不佳,且多次维修后仍无明显改善,该销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审管办